會員福利互助辦法
100年6月18日第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一、目 的:
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,發揮團隊互助精神,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對 象:
凡加入本會為會員滿一年以上者,依照本章程規定,確實履行會員義務,如發生事故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,均為互助之對象。
三、範 圍:
(一)會員本人死亡之撫慰。
(二)會員父母、配偶死亡之祭奠。
(三)會員傷病、住院之慰問。
四、經費來源:
(一)本會會員每人每月繳納10元整。
(二)本會預算按期編列福利互助金專款。
五、經費管理:
本互助金每月由工會隨同常年會費徵收,並專戶存入銀行單獨立帳。
六、互助金給付標準:
(一)會員本人死亡:入會滿一年以上之會員,發給撫慰金2,500元整。
(二)會員父母、配偶死亡,發給祭奠1,500元整。
(三)會員因傷病住院達四天者,發給慰問金1,000元整。
七、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應備證件如下:
申請互助類別 |
申請人 |
應備證件 |
申請期限 |
會員本人死亡 |
法定受益人 |
1.死亡證明書
2.戶籍謄本
3.會員證及受益人身分證、私章 |
死亡一個月內 |
會員父母、配偶
死亡祭奠金 |
會員本人 |
1.會員證、私章
2.死亡證明書、訃聞
3.除戶戶籍謄本
4.會員身分證影本 |
死亡一個月內 |
會員因傷病住院
慰問金 |
會員本人 |
1.會員證、私章
2.診斷證明書 |
出院一個月內 |
備註:
(1) 申請互助類別:員本人死亡、會員父母、會員配偶死亡祭奠金,同一事故如會員有父母、子女 或兄弟姐妹加入本會者,僅可一人代表領取。
(2) 申請會員因傷病住院慰問金,每年只限一次。 |
八、會員申請上述各項互助金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,逾期或未申請互助金以前退會而損失資格者,不得申請補發互助金。
九、本會受理會員各項申請時,應即進行審查,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查證,經查核完成之案件,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,呈請理事長核定,並提理事會追認之。
十、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,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十一、本辦法經代表大會通過於收費滿一年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