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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電器裝修業職業工會 會 員 及 會 務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獎 學 金 施 行 辦 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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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: 本會為鼓勵會員及會務人員子女努力向學,特訂本辦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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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條: 本獎學金之審查與發給,由理事會推派理監事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,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員,負責審查核定後,提經理事會復核後發給之,委員任期以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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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條: 獎學金由本會預算內編列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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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條: 本會會員及會務人員之子女,凡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(日間部)、高中、高職(日間部)必須仍在學就讀者,符合左列規定者,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。 (1) 公立學校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、私立學校八十五分以上。 (2) 操行成績:甲等或八十分以上者。 (3) 體育成績:乙等或七十分以上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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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條: 申請對象: (1) 本會所屬會員子女(含會務人員子女)。 (2) 加入本會滿六個月以上者(夫婦同為會員時,限由一人申請)。 (3) 繳清會費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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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: 本辦法所訂獎學金,係每一學年發給一次,其申請時間每年申請乙次,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(逾期不受理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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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條: 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暫訂如下: (1) 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讀生(五專生四、五年級),每學年暫訂最高為十名,每名發給新台幣貳仟元及獎狀乙面,高中、高職在讀生(五專生一、二、三年級)每學年暫訂最高為十名,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及獎狀乙面。 (2) 申請名額如超過所訂名額者,由本會審查按下列程序辦理。 1.以學業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。 2.如成績相同則以資深會員為先。 (3) 就讀公費院校或高中、高職學生,如已領有其他獎學金或已畢業者,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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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條: 申請手續: (1) 填寫獎學金申請書乙份,申請書向本會索取。 (2) 繳附會員證、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及印章。 (3) 繳附成績單正本、學生證影本及最近兩寸半身相片乙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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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九 條: 本辦法所稱院校不包括研究所、補習學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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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條: 申請人對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,均不得提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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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一 條: 本辦法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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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 陽 敬 老 活 動 申 請 辦 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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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年8月18日第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 100年6月18日第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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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宗 旨: 本會為發揚傳統美德,保有固有孝道,實現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理想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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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申請資格: 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者之直系血親父母、養父母年滿75歲以上均可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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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申請期限: 每年農曆8月1日至8月20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 (除實施第一年通知全體會員外,俟後如符合領取資格者,由會員主動提出申請,本會不另行通知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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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申請證件: 填具申請表乙份、父母戶籍謄本乙份、會員證、私章、會員身分證影印本。 (凡會員家屬同一人者以一人申請為限,由最早提出申請者為優先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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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經費來源由福利互助金科目項下開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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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經本會理事會議審查合格者,由本會於重陽節前夕贈送精美紀念品乙份或代金,已示敬老之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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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本辦法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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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 難 互 助 金 給 付 辦 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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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年8月18日第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 100年6月18日第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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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: 本會為促進會員間情感,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,應籌募急難互助金以應急需,並訂定每人每月認繳新台幣10元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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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條: 本會急難互助金得勞工保險爭議或訴訟而會員(包括保證人)無力償還時賠償之用,或會員發生重大事故,急需本會援助者申請,並經理事會法定出席人數全體通過後,始得給付之。 惟理事會得視特殊情況,如(水災、火災)急難救助之申請,則簽報理事長核定後隨即撥付,並提理事會追認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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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條: 本會得視急難互助金收支情形,提撥一定金額經理事會通過,做為愛心或勞軍等公益活動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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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條: 前項三條之收支情形,應每年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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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條: 本辦法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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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 員 福 利 互 助 辦 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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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年6月18日第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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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目 的: 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,發揮團隊互助精神,訂定本辦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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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對 象: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滿一年以上者,依照本章程規定,確實履行會員義務,如發生事故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,均為互助之對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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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範 圍: (一)會員本人死亡之撫慰。 (二)會員父母、配偶死亡之祭奠。 (三)會員傷病、住院之慰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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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經費來源: (一)本會會員每人每月繳納10元整。 (二)本會預算按期編列福利互助金專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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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經費管理: 本互助金每月由工會隨同常年會費徵收,並專戶存入銀行單獨立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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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互助金給付標準: (一)會員本人死亡:入會滿一年以上之會員,發給撫慰金2,500元整。 (二)會員父母、配偶死亡,發給祭奠1,500元整。 (三)會員因傷病住院達四天者,發給慰問金1,000元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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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應備證件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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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互助類別 |
申請人 |
應備證件 |
申請期限 |
會員本人死亡 |
法定受益人 |
1.死亡證明書 2.戶籍謄本 3.會員證及受益人身分證、私章 |
死亡一個月內 |
會員 父母、配偶 死亡祭奠金 |
會員本人 |
1.會員證、私章 2.死亡證明書、訃聞 3.除戶戶籍謄本 4.會員身分證影本 |
死亡一個月內 |
會員因傷病住院 慰問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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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本人 |
1.會員證、私章 2.診斷證明書 |
出院一個月內 |
備註: (1) 申請互助類別:員本人死亡、會員父母、會員配偶死亡祭奠金,同一事故如會員有父母、子女 或兄弟姐妹加入本會者,僅可一人代表領取。 (2) 申請會員因傷病住院慰問金,每年只限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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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會員申請上述各項互助金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,逾期或未申請互助金以前退會而損失資格者,不得申請補發互助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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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本會受理會員各項申請時,應即進行審查,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查證,經查核完成之案件,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,呈請理事長核定,並提理事會追認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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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,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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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 本辦法經代表大會通過於收費滿一年後實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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